4.4 专用装置要求


4.4.1 随车吊
4.4.1.1 一般要求
4.4.1.1.1 在车辆行驶状态时.随车吊回转部分不应发生相对转动.吊臂及支腿应能固定、锁紧牢靠。
4.4.1.1.2 随车吊的最大额定起升载荷不应小于3000 kg.
4.4.1.1.3 随牢吊的最大工作幅度不应小于7 m,在该幅度下的额定起升载荷不应小于800 kg,
4.4.1.1.4 随车吊的两侧均应设有支腿和吊臂的操控装置,且两侧操作方式应一致.
4.4.1.1.5 随车吊臂头部、吊钩、活动支腿等突出部位,应涂刷警示标识,警示标识的颜色应符合 GB 15052—2010第9章的规定。
4.4.1.1.6 配有卷扬机构的随车吊,在卷扬机构上应设置排线或导线装置,保证钢丝绳排列整齐,
4.4.1.1.7 应在操作人员可见处设有随车吊产品标牌,产品标牌应至少包括制造商名称、产品名称和型号、额定起升载荷及所对应幅度等内容,标牌的固定应符合GB 7956.1——2014中5.6.1的要求。
4.4.1.2 起吊能力要求
随车吊应能在最小工作幅度下起吊最大额定起升载荷,在最大工作幅度下起吊相应的额定起升载荷。起吊过程中吊臂动作应平稳、准确,无爬行、振颤等异常现象,回转机构作回转运动时,起动、回转、 制动应平稳、可靠。随车吊各部件不应出现破坏或永久变形等异常现象。
4.4.1.3 稳定性要求
随车吊在最大工作幅度下起吊重量为相应额定起升载荷1.1倍的吊重,在工作范围内进行回转,车辆应保持稳定,与吊臂方位相反方向一侧的支腿最外缘的上翘量不应大于60 mm,且不应出现轮胎离地的现象,
4.4.1.4 可雅性要求
随车吊连续进行50次工作循环,动作应平稳、准确.无爬行、振颤、发卡等异常现象,不应有漏油、机件损坏等异常现象或故障。
4.4.2 绞盘
4.4.2.1 —般要求
4.4.2.1.1 安装在车辆上的绞盘及其钢丝绳应易于检查和维护,钢丝绳收放不应给其自身及附近其他设备造成损害,前置绞盘的安装不应影响到底盘保险杠拖车钩的使用。
4.4.2.1.2 绞盘安装在车架下或绞盘钢丝绳在车架下通过时,应有防泥水溅到的措施。
4.4.2.1.3 满载质量不大于10 t的抢险救援车配置的绞盘额定拉力不应小于50 kN,满载质盘大于10 t的抢险救援车配置的绞盘额定拉力不应小于70 kN。
4.4.2.1.4 绞盘钢丝绳有效工作长度不应小于30 m。
4.4.2.1.5 绞盘应有钢丝绳出绳导向装置,绞盘在钢丝绳出绳俯仰角度一5°~+ 5°、左右偏角 一10°~+10°范围内应能达到额定拉力。
4.4.2.1.6 绞盘应有自动排线功能,保证绞盘在收、放绳过程中不出现乱绳的现象。
4.4.2.1.7 绞盘制动器应工作可靠,在额定拉力下不应打滑。
4.4.2.1.8 钢丝绳在卷简上的缠绕层数极多不应超过5层。
4.4.2.1.9 应在操作人员可见处设有绞盘产品中文标牌,产品标牌应至少包括制造商名称、产品名称和型号、绞盘额定拉力、钢丝绳的直径及有效工作长度、钢丝绳允许工作角度等内容,标牌的固定应符合 GB 7956.1—2014 中 5.6.1 的要求,
4.4.2.2 安全性要求
4.4.2.2.1 绞盘应有过载保护装置,且应满足以下要求:

过载保护装置的工作拉力应在绞盘额定拉力的1.0〜1.25倍之间;
过载保护装置工作时应能自动停止绞绳作业;
一过载工况解除后,过载保护装置应能自行复位,且绞盘支架或托架与车身的连接不应出现断裂 或永久变形的现象。
4.4.2.2.2 绞盘操控装置的位置应能保证操作人员的安全,且便于观察绞盘的作业情况。
4.4.2.3 可靠性要求
绞盘连续进行50次工作循环,工作应平稳可靠,不应出现达不到额定拉力、制动打滑、钢丝绳断裂等异常现象或故障。
4.4.3 照明系统
4.4.3.1 —般要求
4.4.3.1.1 抢险救援车配置的照明系统应符合GB 26755-2011的规定。
4.4.3.1.2 抢险救援车照明系统发电机(组)额定功率不应小于8 kW。
4.4.3.1.3 照明灯具应能在发电机(组)启动成功后15 min内达到最大照度。
4.4.3.1.4 发电机(组)的工作噪声不应大于90 dB(A)。
4.4.3.1.5 照明系统在50m处各测试点照度均不应小于5 lx。
4.4.3.1.6 照明灯工作范围及运转时间应符合表1的规定
照明灯工作范围及运转时间
 
4.4.3.1.7 照明系统的升降杆在达到最大高度后,1 h内的下滑进不应超过6 cm,
4.4.3.1.8 控制柜切换装置应能可靠实施发电机(组)供电或外來电源送电的互相切换。
4.4.3.1.9 控制柜导线相序排列应符合GB 50149—2010中3.1.9的规定,导线颜色应符合GB 50149—2010中3.1.10的规定.
4.4.3.1.10 控制柜上的各电器测盘仪表的精度等级不应低于2.5级。控制柜应至少有以下控制功能和显示功能:
——电源总开关、启动、停机、紧急切断、照明灯运行;
——电压、电流、频率显示。
4.4.3.1.11 照明系统应设置产品标牌,产品标牌的内容除应符合GB 26755—2011中8.1的规定外,还包括照明灯额定功率、升降杆最大举升商度、升降杆驱动型式,标牌的固定应符合GB 7956.1-2014 中5.6.1的要求。
4.4.3.2 安全要求
4.4.3.2.1 照明系统应设有短路保护、过载保护及接地装置。
4.4.3.2.2 照明系统外部带电端子与机壳之间及电源接线端子与地之间的绝缘电阻不应小于100 

4.4.3.2.3 照明系统外部带电端子与机壳之间经受1 500 V的耐压强度试验,不应发生击穿或闪烁现象。
4.4.3.2.4 照明灯具防护等级不应低于GB 4208—2008规定的IP55的要求,控制柜的防护等级不应低 于IP2X的要求。
4.4.3.3 可靠性要求
4.4.3.3.1 开启照明系统,使发电机(组)、照明灯具在额定工况下连续运转12 h,照明系统应工作正常,无异常现象。
4.4.3.3.2 照明系统连续进行300次工作循环,升降装置、回转俯仰机构应工作正常,无损坏、卡阻等异 常现象。
4.4.4 随车叉车
4.4.4.1 随车叉车的额定起重机不应小于2 500 kg,
4.4.4.2 随车叉车与车体的固定应采用双重固定,在其中一种固定失效后,仍能保证随车叉车与车体固定牢靠。
4.4.4.3 随车叉车与车体结合时间应小于5 min,脱离时间应小于3 min,在结合或脱离过程中,不应与车体发生干涉现象。
4.4.4.4 在随车叉车与车体连接状态下整车的动力性能、通过性能、制动性能、轴荷和质量参数、安全性均应符合GB 7956.1—2014的相关规定。
4.4.4.5 随车叉车应设置产品标牌,产品标牌应至少包括制造商名称、产品名称和型号、额定起重量等内容,标牌的固定应符合GB 7956.1—2014中5.6.1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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